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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经费审批暂行办法(校政秘2017【49】号)

发布时间:(2017-07-27)

合肥师范学院经费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行为,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经费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类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

经费负责人应当每学期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用款,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须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院(系、部)1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须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以上的用款先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项目经费(含科研、教研等)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用款,由校内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用款,经校内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须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用款,经校内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以上的用款先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教职工医药费报销、住院借款,校医院药品采购及医用耗材采购审批:实行校医院负责人初审,后勤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终审。

第九条下列常规性经费支出,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支付。

(一)按期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二)按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学金支出;

(三)按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保安经费、水电气费、邮电费、网络运行费及托管食堂营业款返还等支出。

(四)学生教材采购、结算、军训服装采购、入学体检及党费等代管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条对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头寸调整、按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本息、校园卡款项结算,以及按会计制度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办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领导责任。

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组织制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审批大额经费支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

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分管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工作(如教学、科研、学生、党建、人事、后勤、基建、财务等)或分管部门的校领导。

校内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学校各类项目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逐步推行网上报账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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